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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1-8-3 10:34

谈谈“借意险”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1-8-24 16:57 编辑 [/i]

[align=center][size=4][b]谈谈“借意险”[/b][/size][/align]
     有互助社问到,可不可以开展“借意险”业务。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家庭创业或特色效益农业逐渐开始成为农户贷款的主要投向。不过,其投入规模有时会超出农户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一旦借款人家庭因意外伤害而无法清偿贷款,担保人将在法律上承担还贷责任,这就极易使几个血缘家庭同时陷入经济危机。
     为此,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适时推出了“借意险”。
    “借意险”全称为“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一种有些特殊的意外保险,就是在贷款的同时,办理一笔本笔贷款的保险(银行办理人员须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资格),保险金额略大于或等于借款金额,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机构。被保险人为借款人,一旦被保险人出现意外身故或者残疾,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进行赔偿,但是赔款会首先支付给贷款机构用于归还贷款。超出贷款本息和的赔款才会支付给借款人(或继承人)。
     从上可以看出,对客户来说,“借意险”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客户的贷款成本,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机构。但客户为了贷到款,是不情愿付这笔款。而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可以减少、转借风险。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一新的险种的开展,有利于业务发展。
     “借意险”保费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计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也会略有不同。如一笔借款期限为:2011年03月02日至2012年05月11日止,借款金额(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贷款,“借意险”保费为465.00元。(附:本笔“借意险”保单,见下图。)
     而保费由保险公司、办理贷款机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信贷人员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也有不同,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8%,信贷人员为5%,办理贷款机构(银行)作为中间业务收入。
     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从二OO五年开始全面开展该项业务,业务开展主要针对无存款积数的保证贷款,有些合作银行(信用社)在开展时,出于风险的共同承担,在保费上也承担了一些,具体体现在对办理了“借意险”的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优惠上。而具体效果,请看下面一组数据:(据浙江省某一合作银行统计)
     该行三年来共代理此项保险品种业务2.4万笔,为农户提供贷款保险17.79亿元,理赔案件7起,赔付金额72.2万元。这里未列出保费总额,即使以平均每笔200元计算,保费也达500多万。
     可以说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很大。
     所以笔者认为,互助社开展“借意险”业务也不无可以,但不是每笔业务都要进行保险,对于贷款用途存在人身风险较大的保证贷款,如运输业、建筑服务业等,且贷款额度较大的,可以进行“借意险”保险。
     但要说明的是,互助社进行“借意险”业务的开展,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降低风险,而不是为了保费手续费分成,毕竟这笔保费增加了客户的贷款成本。

附:“借意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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