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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2-3-15 14:22

关于贷款支付方式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2-3-15 16:07 编辑 [/i]

[size=4][b][align=center]关于贷款支付方式[/align][/b][/size]
      根据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规定,贷款发放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贷款人受托支付,二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目前大都数互助社都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后互助社将贷款资金放到借款账户,再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而有一些互助社直接通过现金发放贷款,这是不合规的(融通软件会自动限制这类非合规性业务)。而对于符合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贷款,银监部门要求以贷款人受托方式支付,即贷款先放至借款人账户,再通过借款账户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委托支付可以有效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有助于提高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融通软件资金互助社综合业务系统支持以上两种贷款支付方式。

附:一、借款人委托支付授权书样本(请与融通软件联系索要,QQ:43234984)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u]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u]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u]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u]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u]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u]   
    第二十六条 [u]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u]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u]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u]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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