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金几个问题的探讨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2-5-21 21:09 编辑 [/i][align=center][size=4][b]关于股金几个问题的探讨[/b][/size][/align]
一季度是各社进行股金分红、配股及交易量返还,还有增资扩股的季节,在分红、配股、扩股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现在就这些问题就与各位探讨下。
[b][size=3] 一、股金转让与退股[/size][/b]
由于股东自身资金的原因或其它原因,股东会有股金退股、转让,转让会在股东间进行,也可能转给新股东。
我查了一下有关社的《章程》。
关于转让的描述:第二十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
这里就有几个问题,一、转让的手续比较含糊,转让过程中要提供哪些资料,要不要经理事会批准,是不是随时可以办理等等;二、转让的权利不清,股权与累积已明确了,但当年的分配是不是一起转让呢。
关于退股的描述:
第二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本社实行封闭运作,如需增加新社员或老社员的退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一年办理一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相对来说,退股的描述比较明确详细,包括一年一次,股权退回形式,及当年的分配等。
建议制订股金退股、转让实施细则,如转让时要提供转让双方身份证件、股金金,填写转让协议,理事会审批书,转让不要过于频繁,如每年集中在一个月内进行,还有转让应该是所有权利都转让给受让人,包括累积及当年的盈余分配。
[b][size=3] 二、扩股[/size][/b]
自浙江有两家社经银监同意增资扩股后,扩股前应该通过第三方机构作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不要走形式,应该尽量把资产核算清楚。再把原有积累要么分配给老股东,要么通过溢价扩股,以免以后新老股东在积累上不清楚,引起新老股东间的矛盾。
[b][size=3]三、红利利率[/size][/b]
在浙江各社的《章程》中有这么一条,(五)向社员分配红利不超过可分配额的50%,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部分转入社员积累,按照股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六)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分红利率不超过定期一年期的利率,当前一年期是3.5%,税后只有2.8%。即10000万股金只能得到350元,扣掉20%所得税后,只有280元。这个有点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一般红利率为15%,税后为12%,是互助社的四倍多。接下来,互助社经营走上轨道,创利水平渐高,这样会挫伤股东的积极性。接下来的一句话,转入社员积累,然后量化至每个社员,具体怎么操作?以现金方式,还是配股方式,如果是现金方式,还不是提高红利率?
建议在红利分配方面再细化,积累量化以什么形式,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怎么分,都要有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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