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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4-3-18 22:01

转自《人民日报》:让小农户融资不再难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4-3-18 22:05 编辑 [/i]

[align=center][size=5]让小农户融资不再难[/size][/align]
[align=center][size=4]孙同全[/size][/align]
[size=3][align=center]2014年01月15日04:13    来源:人民日报  [/align]  [/size]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论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提到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些决定指明了未来我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供给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非农就业机会数量和结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城市综合承载力有限,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市民化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更要慢于东部。在这种情况下,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不仅要大力发展针对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金融服务,同时也需要加强以小农户为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小农户经营是家庭经营的基本状态。小农户经营的融资需求主要特点是量小、分散、信息收集和鉴别成本高,由此给外部金融机构带来了高成本和高风险。因此,从国内外农村金融的实践看,针对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普遍缺乏。解决小农户融资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发展农民的合作金融,因为合作金融在农村社区内部运作,成本低、服务便捷、信息对称,可以解决外部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东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主要依靠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户的融资问题。

  从目前我国农村民间合作金融实践效果来看,主要问题是资金规模小和服务能力弱,比较成功的基本上实行的都是股份合作制。所谓股份制,是指资金主要来自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农户,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强,参加资金互助的主要目的是资金回报,他们作为股东参与治理,有激励监督和管理好合作金融组织的内在动力。所谓合作制,是指那些资金较少的一般农户,他们承担风险能力弱,资金需求量小、面广,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服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他们通过选举的代表表达诉求。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既有利于解决一般合作组织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也有助于解决资金来源不足、服务能力弱等问题。

  《决定》要求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农村股份合作金融同样存在监管风险的问题,其参与者和经营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农村同一社区范围内。[color=Red]例如,浙江省银监局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规定嵌入信息管理系统中,该系统可以自动掌控执行监管的重要规定,例如,股东及其股份比例限制、单笔贷款额占资本总额比例限制、非社员不能开户存款或贷款,等等。如果违反监管规定,信息管理系统就予以拒绝,不能录入或工作。此外,银监局可以随时查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线上与线下的现场检查相结合。[/color]
  (作者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注:转自《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15日 23 版),文中所提浙江银监建立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信息系统系融通软件开发的资金互助社综合业务系统(浙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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