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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4-10-11 20:12

转自浙江在线:宁波市试点建设农村资金互助会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4-10-11 20:19 编辑 [/i]

[align=center][size=4]宁波市试点建设农村资金互助会 [/size]
缓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矛盾 [/align]
[align=center]2014年10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align]
    本报讯(记者孙吉晶)为缓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矛盾,推动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宁波市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建办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据介绍,资金互助会是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供销合作社为基础,吸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共同参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资金互助会建设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钱账分离”要求,做到风险可控、运作规范,同时坚持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为农服务。资金互助会以服务会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二是民主管理。资金互助会坚持合作制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享,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风险自担。三是封闭运作。资金互助会以入会会员为服务对象,吸纳和发放互助金仅限于资金互助会会员,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钱账分离原则,就近选择宁波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托管银行,向会员吸纳和发放的互助金应通过托管银行进行结算管理。四是规范管理。资金互助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完善制度,严控风险,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是支农惠农的探索性工作,宁波市本级在为农服务专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金互助会互助金发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试点县(市)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在存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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