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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7-11-15 18:11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lign=center][b][size=5]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size][/b][/align]
[align=center]财税〔2017〕77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6日

sunny 发表于 2017-11-15 18:22

[i=s]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7-11-15 18:23 编辑 [/i]

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政策落实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
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
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到11月31日期间,只对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自12月1日起,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才按100万元执行。
要点三:
核算申报备查有变化。金融机构一是必须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资料留存备查,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相关免税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留存备查,没有留存备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要点四:
税种免税期限有差异。除了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外,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还免征印花税。不过,要特别注意免税优惠期限:利息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是起始时间还是终止时间,都不相同。
要点五:
小微企业确定有标准。小微企业确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需要通过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确定。由于企业经营的变动性,文件规定,确定贷款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发放时企业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的,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数量确定;对于“营业收入”,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实际月份的营业收入折算,折算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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