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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监发[2012]3号文件: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sunny    时间: 2012-2-29 13:36     标题: 银监发[2012]3号文件: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2-2-29 13:37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2012年1月20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
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
(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作者: sunny    时间: 2012-2-29 13:36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2-2-29 14:07 编辑

银监会就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高管人员和监管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开展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发了《通知》并在全系统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2.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治重点包括哪些?

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危害银行业声誉严重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推进。重点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

3.请谈谈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答: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整治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从四个方面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将自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务必取得实效。(二)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结合本行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定,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机控和技控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三是要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营业机构,张贴公示,告知客户。(三)统一规范服务收费价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服务收费要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四)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查源头。银行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究其根源还是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和粗放的发展方式。首先要从法人总部开始。各金融机构要从总行总部层面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标的压力,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规范经营的主观冲动。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有关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不给不规范经营留出可乘之机。三是查行为。对基层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全面的行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是否变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设关设卡、是否提高收费水平、是否欺瞒客户。通过行为自查,切实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标识分离、岗位分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

5.《通知》提出了银行业贷款业务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简称“七不准”规定:
(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6.请具体谈谈如何统一银行服务收费?

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

7.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答: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一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官方网站的专门窗口,给公众创造一个通畅有效、界面友好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二是通过专岗专人和快速应对机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或移送相关部门解决,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应对处理机制。

8.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班负责。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立足于清理规范。清查整改,主要立足于自我纠错和正面引导,要及时宣传积极整改、主动让利、规范经营的良好经验和正面典型,主动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将规范经营、优化服务、善待客户、报效社会变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三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重点加强对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管理,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禁止以贷收费,混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四是加强访查,严处违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

9.对于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不溯及过往,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月底前在总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七不准”规定,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一律追究所在单位的高管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4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责任在哪一级就追哪一级。凡收费项目符合总行名录要求,但操作不合规的,主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凡操作合规但收费项目超过总行规定名录范围的,要重点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的责任;凡收费项目超过总行名录范围,业务操作行为也不合规的,除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和当事人员责任外,还要给机构以叫停业务和行政处罚处理。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以促进银行业的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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