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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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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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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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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5-3-16 08:43 编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2012—2020年)》,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发〔2011〕32号文件、《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为指引,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当前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和提高效率,
实现农村金融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地区
,有效满足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努力建成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先行区、金融创新示范区、金融运行安全区,探索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可持续、可复制、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导向。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挖掘农村金融发展潜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方特色和实际,开展不同种类、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点。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目标,实行差别化政策扶持,最终在中原经济区形成各具优势、特色鲜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坚持以点带面。优先选择现代农业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地方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赋予先行试点政策,将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放在试点地区先行推进。适时将成熟并可复制的改革创新经验向周边和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大胆创新,落实合理分担风险的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使涉农金融机构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供给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在中原经济区率先建立“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创新形成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现代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将中原经济区建成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2.阶段性目标:
———涉农贷款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三农”贷款增速超过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农户贷款覆盖率显著提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力争2015年至2020年试验区涉农贷款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农户贷款覆盖率达到40%以上。
———涉农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提高资本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积极支持农村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发展。通过实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率先构建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基本建成适度竞争、供求平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综合运用信贷、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源,提升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培育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要素市场体系。
———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在坚持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原则下,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建立多层次、低成本、广覆盖、适度竞争、商业运作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抵押担保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运用风险缓释机制,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推进多层次抵押担保体系建设,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开展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缓解农村大额贷款抵押难问题。
———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推进城乡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多渠道整合农户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库使用效率,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农村支付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强化银行卡助农服务,进一步完善银行机构网点,持续建设农村金融服务站,鼓励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扩大支付服务供给,优化支付服务环境,提高农村支付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领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在中原经济区拓宽信贷业务范围,在做好粮棉油收储信贷业务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县级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的长期低息贷款投放力度,探索建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商业性贷款项目的发掘、进入与退出机制,为商业银行及时跟进创造条件。
2.探索商业银行服务“三农”可持续模式。引导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涉农专营机构,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扩大县域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引导商业银行在规划布局时适当向试点地区倾斜。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变化,稳定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做实涉农贷款中心,完善业务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逐年增长。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引进各类合格投资者。引导、鼓励监管评级好、资本规模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向监管评级差、资本规模小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参股,帮助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化解风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程。推动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银行的典型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尽快实现高风险社全面处置,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基本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在更大范围内科学调配资金,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支持“三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代理“新农保”、“新农合”、“惠农资金一卡通”等业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公平性、便利性。
4.降低村镇银行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在中原经济区设立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逐步降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争取推动经营规范、主业服务“三农”、股东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缓解村镇银行网点覆盖率低、资金组织难度大等问题。争取国家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5.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大力发展农村互助金融,在各类农民合作社内部,通过专业合作权益链条推动资金互助合作,调剂社员资金余缺,提高为社员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做优。互助资金来源包括吸纳社员股金、银行贷款、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定向借款、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等。互助资金封闭运行,仅限于内部社员有偿使用。二是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村合作金融公司是重点为县域“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是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合格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主营业务包括贷款类业务、投资类业务、资本管理类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也可以利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拆借的资金以及通过私募形式筹集的资金开展业务。三是支持组建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是为县域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设备租赁、土地信托、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由租赁、担保、农机、保险等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出资企业等有实力的机构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注册资本由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组成;主营业务包括:为农业生产、农产品储运、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为农村土地提供信用托管服务,搭建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服务。
6.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规范民间资本运用,探索设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资金流向、内部管理、风险防范、高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7.培育农村社区金融组织。探索设立一站式、社区型、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超市,将其作为具体经营管理新业务的新型组织载体,贴近群众,方便快捷办理业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适当提升经营层次,防范信贷风险。
(二)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1.积极发展要素市场。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盘活农村各类要素,促进农村土地、林地、房屋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促进农村产权有效流转和价值实现。利用现有交易机构,建设覆盖全省的农村产权评估、定价和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资源、宅基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加速流转和优化配置,搭建社会资本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平台,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2.完善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快组建中原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减少农产品产销中间环节,推动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生猪、大枣、玉米、山药等农产品进行大宗交易,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市场调控、套期保值的作用,使中原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成为与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优势互补、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
3.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源配置作用,合理规避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推动增加涉农产品期货品种和上市农产品期权、农产品价格指数期货,争夺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话语权”和“定价权”,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参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提高农村合作组织风险管理水平。
4.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一是积极推进涉农企业债券融资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产品。稳步推进涉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二是推动涉农企业上市培育和发展。加大上市后备涉农企业培育力度,充实扩大梯度培育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海外目标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涉农上市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在转型升级中的行业龙头作用。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培育和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业,为涉农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四是加强对涉农直接融资的政策支持。建立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财政补贴和奖励制度,对涉农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发债费用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成功直接融资的涉农企业进行奖励。五是规范发展和运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快组建我省股权交易中心并开辟“三农”板块,加快引进各类评估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涉农企业通过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融资提供便利,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一是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贷款融资与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相结合,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根据现代农业产业链条长的特征,探索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二是充分发挥银政企合作平台的作用,创新有效分担农村金融风险的权益链融资业务。探索农业产业化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三是创新政府、担保公司、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户多方参与的养殖产业信贷模式、产品,通过开展多种担保合作,提高养殖户和企业的贷款资质和额度。四是建立以银行、龙头企业、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多方参与的粮食生产融资模式,通过企业担保、订单质押、存货质押等方式,为粮食供产销全过程提供信贷支持。五是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互保贷款覆盖面,开发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开立存贷合一账户,开办信用贷款业务。六是银行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
2.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一是积极推行金融超市、信贷联络员分片包村(户)、小额信贷一站式办理等服务模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二是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结算体系,支持村镇银行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开展支付清算业务,增加农村支付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扩大销售终端、自动取款机和自动循环存取款机等机具的布设范围。引导商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优化其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布局,开展农村支付服务。鼓励中国银联公司向农村地区延伸银行卡服务网络,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三是优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力度,为农村手机支付、网上支付、刷卡支付等现代支付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四是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农村地区的银行积极为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户和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的覆盖率。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支票、汇票、本票等业务,推动各类票据在农村地区使用,逐步扩大票据业务覆盖面。开展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和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试点。
(四)创新农村融资担保方式。一是探索开展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机具、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汇单、订单、保单、仓单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二是研究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对农业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相关服务,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中介服务平台,努力实现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全覆盖。四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占有和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进行明确,对以大型农机具办理抵押贷款相关的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处置及风险防控等环节加强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完善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管理规程。各银行对资本密集度高、机械设备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可采取“销售商或生产商保证担保+农机具抵押”的模式。五是建立农产品订单登记备案或公证制度,规范农产品购销合同,积极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等方式,丰富合作组织融资手段。六是深化农村产权改革,完成对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建设农村产权评估、交易、流转平台,为农村各类动产、不动产融资担保创造条件。七是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农村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优先在农村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中心城区的担保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合作长效机制,推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各地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业务要加快覆盖农村地区,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业务比重。
(五)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1.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探索适合中原经济区特点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与发展模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保费补贴负担比例,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灾保险。支持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发展壮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承保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互助农业保险组织的可行性。
2.扩大涉农保险覆盖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支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品种保险覆盖面;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补贴政策;稳定公益林保险规模,逐步扩大商品林保险覆盖区域;鼓励发展畜禽、林果、花卉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积极推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小麦、生猪等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大力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支农惠农业务,满足农民多层次保障需求。
3.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农业领域。立足中原经济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优先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大型公益项目、农村金融机构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创新农村金融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提高政府金融监管能力,明确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的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准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继续加强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建设,着力增强县级政府对农村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对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涉及到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股东条件、股权结构、信贷投放、利率水平等作出明确规定。省、市级金融工作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要加强指导,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落实监管责任人制度,制定完善风险预警、识别、处置方案,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3.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增加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存贷比,在授权授信、绩效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
(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设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将分散的各类支农财政资金整合成统一的农业发展基金,建立银政企合作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撬动数倍金融资源支持农业发展。同时,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进行奖补、贴息或风险补偿。
2.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落实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减轻金融机构涉农业务成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总量供给;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3.强化智力支撑。财政支持组建省级协同创新金融智库,为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智力支持。鼓励省内相关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以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为主要对象,以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价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进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新模式。
2.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金融纠纷。组建“金融法庭”,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加大金融债权案件审理与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3.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机构利用网点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发挥教育部门的作用,对农村大中专生进行重点培训,发挥他们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入开展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帮助提高基层群众的金融素质,为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加强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验区建设工作在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省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把推进试验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要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二)统筹规划协调。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在豫金融机构,制定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并围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信用社改革、农业保险发展、财税政策支持等重点内容形成专项工作方案。
(三)积极开展试点。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求实求效的导向,对重大创新性举措或暂不能在全省推广的改革试验,由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选择3—5个省辖市、县(市、区)进行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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