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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sunny    时间: 2015-5-13 19:45     标题: 关于印发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5-5-13 19:48 编辑

关于印发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渠道,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农民专业合作活力,根据义乌市“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改革总体要求,现就开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性质定位

  农民资金互助会是指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社员(会员)自愿入会组成,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性自我服务社会组织。

  二、基本原则

    农民资金互助会按照“会员制、封闭性,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行民办、民管、民享,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合作制。农民资金互助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担风险,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资金互助业务在互助会内部运行,服务对象仅限于会员,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资金互助会的总体规模和各项业务活动有明确上限,不得随意突破。

  (四)坚持规范管理。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运营,完善制度,严控风险,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实行盈余返还。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当年积累在弥补历年损失后,按照会员入会资金、缴纳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和章程规定方式向会员进行二次分配返还。

  三、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先行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农民专业合用社或农业行业协会开展试点,稳步有序发展。2015年,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力争完成5家;2016年,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建立农民资金互助会,逐步建成农民资金互助体系。

    四、设立要求

  (一)发起要求。发起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行业协会应有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有效运行机制和规范财务管理。入会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会员之间存在生产协作关系或经济关系,有资金互助需求和意愿。

  (二)资金要求。农民资金互助会入会资金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筹资总额(包括入会资金、互助金)一般最高不得超过入会资金的5倍且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互助会会员入会资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会。单个会员(以家庭为单位)入会资金不低于1000元,也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0%。

  (三)名称组成。农民资金互助会名称应规范化,由行政区划、名称、资金互助会依次组成。

  (四)其他要求。农民资金互助会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要求;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农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可由符合条件的农合联单个成员合作社发起成立,或可由农合联多个成员合作社联合发起成立,也可由合作社内10名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员发起。具体由市农合联牵头确定组建对象和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二)成立筹建小组。由市农合联牵头,在发起人中选择5名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在社员中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资金互助会的筹建申请人。

  (三)报批核准。筹建工作小组在市农合联的指导下,按规定拟定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需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发起人及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证件、运营场所等相关资料。

  (四)注册登记。核准通过后,由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五)召开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由出资人(会员)或出资人(会员)代表参与的成立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资金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六、资金运作

  (一)资金来源。农民资金互助会除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等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外,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风险金。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必须为自有资金。

  (二)资金托管。农民资金互助会实现“账资分离”的运行方式,选取涉农金融机构作为托管银行,签订相关托管协议,进行开户结算、资金托管、资金审核、财务顾问等服务。农民资金互助会向会员吸纳和投放资金应当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三)资金用途。农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会员间的资金融通需求,必须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应不少于70%。会员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不得把借款转借他人。

  (四)服务方式。农民资金互助会主要服务方式为通过托管银行向会员提供直接借款,并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借款额度、利率、方式要求开展资金运作;也可以将筹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贷款额度、利率、方式等具体事项由农民资金互助会和商业银行自行约定。

  (五)借款额度。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会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筹资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筹资总额的50%,单个会员的借款额度不超过出资总额的10倍。

  (六)资金融通利率。农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融通活动实行市场化定价。支付给会员互助金的占用费率,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收取会员借用互助金的占用费率,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七)借款方式。农民资金互助会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审查程序、操作规程。单一会员借用资金时,在其入会资金额度内的,可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会资金额度的,可通过会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会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条件许可下也可实行由会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方式进行担保。具体借款额度在资金投放限额管理规定范围内,由互助会自行决定,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八)年终返利。根据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年度运行情况,在弥补历年损失、扣除必要支出后的盈余部分,按入会金和互助金的额度、时间等约定方式向会员进行返利。会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返利。

  (九)风险管理。农民资金互助会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参照银行业监督指标设立风险管理指标,其中,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准备金率不得低于13%。考虑到安全性和流动性需要,原则上会员的互助金存入期限不得低于半年。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参照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

    (十)终止解散。农民资金互助会运转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违反农民资金互助会组建的基本原则、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15%(不良借款为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财务管理混乱等。出现以上情况的,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终止解散。由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清算小组,对该农民资金互助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按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抵偿债务、退还会员入会资金的先后顺序予以清偿。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金融办、农合联、农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公安局、人行、银监办、农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注册登记、核查年检等工作;市农合联负责发展计划的制定及具体实施、协调及推进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审计、人行、银监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指导、监管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等工作。

  (三)健全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确立农民资金互助会营运、管理、风险控制的主体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民办、民营、民担风险”的责任主体。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农民互助会监管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重点监管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及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市农合联要引导农民资金互助会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强化会员和股权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农民资金互助会内部经营管理;指导包括入会金与互助金的吸纳和投放、收入与支出管理、现金存放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票据管理等相关工作。农民资金互助会及托管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实施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定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四)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努力推进其改革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资金互助会开办设立、业务拓展、风险防范等环节予以资金支持。试点期间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会,市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市农合联要加强培训业务、调剂资金等方面支持。托管金融机构要与农民资金互助会建立资金对接机制。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和在农民合作基金提取等渠道,形成农民互助会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按各农民资金互助会月均借款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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