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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民私人银行”获合法身份证 不得非法吸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 温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3-08-26 10:27:20   浏览次数:
温州“农民私人银行”获合法身份证 不得非法吸储

(图为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合法身份证件)

   近日,温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工作,强化风险防范,规范其经营行为。“控制风险是一方面,同时又通过明确监管边界,给这一新生事物留出创新的空间,最终服务农民、服务三农发展。”一位参与方案修改讨论的内部人士说。

    据悉,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市金融局着手起草这套《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送审稿。该暂行《办法》共有5章44条,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主体、监管的基本原则及核心内容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了基本监管制度,对市金融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职责作出规定。

    半年已放款1.4亿多元

    在瑞安市陶山镇,多年从事苗木种植的村民张振林,有了一本自己的“农业经”。可若想扩大自己的种植规模,搞个两亩地的钢管大棚得投入10万元本金,这笔钱却不知该从哪里来。幸运的是,镇里有家新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会,给他解了燃眉之急。

    “现在把多余的钱存到这里,等需要资金的时候,再到这里贷款,就好像农民自己的银行,非常方便。”张振林说,种苗木投入产出有周期,以往口袋里没钱要到处向朋友借,现在成为资金互助会的会员,以后资金问题就很好解决了。原来,包括张振林在内,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的808名社员和12名发起人一道,出资1572万元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会,被称之为“农民私人银行”。

    这种“农民私人银行”,首批有19家试点,现开业12家。最新的一家是乐清市首家农村资金互助会——新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7月11日在芙蓉镇开业。

    记者了解到,上半年,已开业的11家农村资金互助会共向会员投放互助金614笔、总金额1.4亿多元,有效弥补了我市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等问题。

    暧昧身份有了“说法”

    互助会正是“翻版”了互助社的经营模式,两者一字之差,区别在于:互助社须经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际上已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而互助会是在温州市级层面筹建。

    随着首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陆续开业,如何解决“农民私人银行”的成长烦恼也被提上议程。

    据悉,在全国范围内,大多数的草根金融机构都通过工商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没有金融许可证,处于“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身份暧昧就是其中一个问题,温州的农村资金互助会也遭遇了这个身份尴尬的问题。

    身份问题在暂行《办法》送审稿中获得了“说法”:首次明确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民办非法人”性质,即农村资金互助会是由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发起,经相关部门同意、初审、核准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

    参与意见征求的一位经办人员认为,如果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放贷是选择式的,那么互助会是在一个封闭的组织里运行、覆盖到特定人群,应该是一个互助互惠的公益性组织,给予其“民办非法人”的身份就是公益性的体现。

    不得非法吸储账外经营

    而对外界关注的风险防控问题,《办法》也明确了监管措施。

    此前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已率先明确“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等三封闭原则。

    本次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要求县级监管部门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十项基本监管制度。具体包括现场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监管员制度、社会监督举报制度、托管银行合作制度、监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定期审计稽查工作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人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约谈制度、风险预警制度。比如,若出现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经营、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回收互助金行为等重大事项的,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入会资金两年内不得退出

    本次暂行《办法》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往来限制在会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会员吸纳和投放资金,并强调互助金发放必须体现“小额、分散”原则,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比如对单一会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5%,比例超过5%的应经相关批准和备案。

    在资金用途上,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要不少于70%,会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偿还欠款或转借他人。

    在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上,暂行《办法》也遵循了审慎的发展思路,指出增加会员和扩大资金规模的,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此外,会员的入会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退出,理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入会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

   记者潘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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